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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经费使用事项的通知
2020-12-04 15:36  

为了规范我校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各类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经费使用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主持人为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主持人应依法依规使用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冒领或挪用经费。

二、项目主持人应按照目标相关性与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研究需要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支出项目与额度如需变更,须经评估中心审核。

三、项目经费使用期限:自立项开始至结题(以学校结题日期为准)后两个月结束。经费使用应与研究进度保持同步,支付时间在使用期限之外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出版费、单项(单笔或累计)超过经费总额40%的费用须申请报备,评估中心审核后方可使用。

五、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购买办公用品(含耗材)、实验材料等与研究内容无关的产品和服务。

六、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及限额如下:

(一)资料费:项目研究所需图书资料(相关教育研究类图书,不含专业性著作、教材、工具书等)购置费、文献检索费、查新或查重费等;原则上限额为项目经费总额的10%以内。

(二)数据采集费:用于调查、访谈、数据分析、购买数据及相应技术服务的费用;原则上限额为10%以内。

(三)差旅费:项目组成员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原则上限额为50%以内。

(四)印刷费: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材料打印、印刷及制作费,原则上限额为10%以内。

(五)出版费:用于项目研究阶段性论文成果(不含专著、论文集等)发表;原则上限额为40%以内。

(六)咨询费:用于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咨询、论证的费用;原则上限额为20%以内。

(七)劳务费: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教学、科研辅助人员(不含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原则上限额为20%以内。

(八)其他费用:用于项目研究的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原则上限额为10%以内。

七、适用范围: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以及由评估中心负责管理的其他各类项目。

八、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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